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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張是某保險公司的業(yè)務員,其好朋友小李剛剛買了輛新車,理所當然找到小張說:保險你是行家,為我的愛車保險這事就交給你了,給我保個“全險”就行了。小張想,小李平時不怎么出遠門,發(fā)生大事故的概率很低,好朋友的車當然能省就省點錢吧。 于是找了幾個主要的險種進行了投保。保險合同成立后的某天,小李駕車與其他車輛發(fā)生了事故,交警判小李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但是小李由于認為自己的車保了“全險”,又有小張這個好朋友在保險公司上班,在事故雙方分擔事故損失時,大度地承擔了本次事故的大部分損失。 分析說明:在車輛保險市場中,常有“保全險”這一說法,很多車主認為:車輛購買了“全險”,保險公司就會對與車輛相關的一切損失百分之百埋單。那么,這種說法是否正確呢?何謂“全險”呢? 都邦保險專家任崇高認為,嚴格來講,在車輛保險工作中,沒有“保全險”這一說法;因為,從本質(zhì)上講,車輛保險的保單,同樣是一個“保費”與“保險責任”“對價”的合同;而從理論上講,因車輛造成的損失可以無限擴大,所以,從保單的本質(zhì)含義來看,就不可能存在“保全險”這種說法。 在實際車險業(yè)務操作過程中,所謂“保全險”往往是指車主投保了“交強險、車損險、三者險、盜搶險、車上人員責任險、車身劃痕險”等幾個主要的險種,但上述幾個險種,與車輛保險中已經(jīng)多達二十幾個的險種總數(shù)相去甚遠。 而且就已經(jīng)投保的這幾個主要險種來講,車損險、盜搶險亦可能是不足額投保。比如,三者險的保額可能只有5萬,車上人員與車身劃痕的保額可能都相對較小,這種情況是不足以承擔較大的保險事故損失的。所以,所謂“保全險”的說法是不準確的,而且對客戶也會造成利益上的損害。 但是,根據(jù)保單中的明確約定,對于車主在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不同責任比例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只能按照車主在事故中責任比例的大小承擔對應比例的事故損失金額。 所以,保險人只能根據(jù)保險條款中的相關規(guī)定,按照事故責任比例為被保險人小李承擔本次事故的少部分損失,從而讓小李承擔了本不該承擔的經(jīng)濟損失。所以,上述案例說明,不僅車險保險合同只能按照保單中列明的保險險種項目與保險金額為被保險人承擔損失,而且承擔損失的金額亦與保險條款中的相關規(guī)定密切相關。 從上述內(nèi)容可以看出,車險保單同樣是具有嚴格法律意義的“合同”,在保險合同中,簽訂合同的雙方同樣都會受到合同條款的嚴格約束,其中的每條條款均直接涉及到保險事故后車主的經(jīng)濟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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